广州开发区:鼓励具有城更经验的国企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观点网讯:8月8日,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
《指引》表示,农村集体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公开引入旧村改造项目合作企业。
【资料图】
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前,农村集体应制定产业引入初步方案,纳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中的产业专章,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引入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参照《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3〕2号)要求执行,联合体参与的,联合体成员应不超过5个,且其中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资金实力的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所占份额不得低于30%。
竞得合作企业未经农村集体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合资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增资扩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提供承诺函、担保函等)。
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转让已确认为改造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股份,农村集体转让股份的,视为合作改造。
确认合作企业时,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尚未批复的,合作企业应与属地街镇签订拆迁监管协议,并在旧村改造项目合作企业确认后6个月内向属地街镇缴纳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拆迁保证金(按照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改造成本确定的4年临迁费标准计算,经由属地街镇认定分期拆迁的项目,可按签约或拆迁进度对应期数分期缴纳拆迁保证金)。拆迁保证金可根据临迁费发放进度逐期核销,但须确保留有不少于1年临迁费金额。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已缴纳的拆迁保证金可相应抵扣或转化为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在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前已完成合作企业引入的,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改造实施主体依法设立一个独立银行账户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在合作企业引入之前项目实施方案已批复的,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或旧村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后3个月内,依法设立一个独立银行账户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合作企业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确有需要的,经农村集体会同合作企业联合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合作企业可申请将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内的现金以定期形式进行管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12个月内合作企业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交复建安置资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协议已约定转让或增资程序、受让企业资格条件、受让企业确定方式、股权变更后各企业在项目合资公司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债权债务承接和违约责任等股权变更具体条款的,经征询属地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后按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合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时农村集体将引入的受让企业和项目合资公司变更后的企业信息在村域范围内公布,并报送区城市更新部门。
农村集体会同合作企业或受让企业草拟股权变更方案。
股权变更方案报送区政府后由农村集体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授权)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在村域范围公示7日以上。按规定完成公示的,农村集体应按照股权变更方案确定受让企业。股权变更方案中明确还应进行集体表决的,由农村集体根据股权变更方案规定的表决方式确定受让企业。
确定受让企业后,合作企业应按照股权变更方案在30天内签订转让或增资协议。
发生合作企业失信、资金断链、破产、停工超过2个月、拖欠临迁费累计超过6个月且拖欠临迁费1000万以上等重大风险问题,属地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农业农村、国资、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出现村民生命财产或农村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维稳等紧急情况,由农村集体申请,经属地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报送区政府后,农村集体可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授权)对合作企业退出、确定新合作企业等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新合作企业经属地街镇审查后报送区城市更新部门。同时农村集体应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方式与原合作企业终止合作协议并形成终止合作方案。
在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前,已签定服务协议的旧村改造项目,如有需要终止服务协议、更换前期服务企业,可由属地街镇指导农村集体按协议条款、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和前期服务企业可共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在旧村改造过程中的资金投入进行审计、清算。
《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